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建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投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是指根据规划设计图纸编制的工程数量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分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工程招标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审核),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在约定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造价文件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审查核对。经审核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是学校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并最终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二章 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估算投资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纳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公司背靠背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七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或项目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范围、图纸疑问、工程材料及设备要求等内容出具书面材料,提供编制工作需要的各类资料,负责处理编制工作中出现的质疑问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关于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实地勘查和调查询问、答疑回复等工作。
第八条审计处是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编制基建维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具体施工方案文字性描述等,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送审计处统一办理。审计处按学校规定遴选、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建设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协调处理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办理基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并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审计处统一办理。审计处审核后结合实际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接受审计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对,按要求时间出具咨询报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一)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分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列项应不漏项、不重项;
(二)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清晰;
(三)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准确。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程序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前,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处、造价咨询公司,对编制原则、编制范围等内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与工程设计图纸(含电子稿)、招标要求(含时间进度要求)等各类资料汇总后送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接收项目管理部门送达的相关资料,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就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研讨,汇总编制工作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并书面反馈项目管理部门,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答疑回复,协商沟通解决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造价咨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经沟通无异议后,造价咨询公司签署偏差小于3%的工程量清单审核差异确认表,出具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盖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材料等主要内容,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处备案。采用背靠背编制情况下,经核对后最终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两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均需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分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定;
(二)定额套项要准确适用、综合单价计算准确,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等计价科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三)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参考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询价材料需提供询价记录,询价记录至少包含厂家、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程序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前,项目管理部门应拟定统一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要求、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
(二)审计处接收项目管理部门送交的相关资料,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就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进行研讨,汇总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并书面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反馈、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答疑回复,协调解决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造价咨询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综合误差率小于3%的招标控制价审核差异确认表;出具招标控制价咨询报告。
(四)招标控制价咨询报告应包含招标控制价审核差异确认表、共同确认的招标控制价、盖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材料等内容,咨询报告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处备案。采用背靠背编制情况下,经核对后最终出具的招标控制价,两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均需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对于清单描述出现重大错项漏项、工程量计算误差率超过3%(含)、招标控制价总价误差率超过3%(含)等情况,学校有权按误差率的两倍扣除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误差率超过10%的,须重新编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种施工技术及设计变更、暂估价等情况时,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参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和复核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
第四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用全面审核法,对工程结算价款形成过程中的各阶段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全面计算工程量及其审定价格,确保工程结算造价公正性、客观性。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标开始至施工单位上报竣工结算期间,形成的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和验收资料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施工单位对提供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开展期间,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提供的资料:项目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报价软件版、excel电子版;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协议;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CAD版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相关审批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书(含软件版、excel电子版);其他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是有效原件,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审计处退回项目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必须在送审前认真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对于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中漏项部分,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充。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有异议的,审计处不予受理或暂缓审核。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图纸,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
因技术、地质、不可预见事件等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其隐蔽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和具体工序均应办理签证,并出具相应的变更图纸和预算。办理单项变更或签证,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不超过1万元的,变更实施前报项目管理部门研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超过1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超过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四)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履行适当论证程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或变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以及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送审后临时补办的现场签证,均视为无效变更,相关签证资料从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中剔除,审计处不予受理。
累计工程量变更项目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工程量变更项目价款超过10%的,需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后,审计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一)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二)送审金额200-5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三)送审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
因提供资料不完整、结算争议和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时,审结时限顺延。
上述审计时限不包括审计协调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就初审结果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意见,认定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10日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协调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按以下原则协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计算取费上的争议,以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现场核实为准;
(四)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经招投标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未经招投标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结算审核报告下达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统一办理结算剩余工程价款,并按有关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支付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工程结算审核款数额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审核结算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向学校领导报告审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审未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合同规定以外的支付资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开展基建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时,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所产生的咨询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