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收支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单位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依据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四)学校财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所采取的措施及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完整;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 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总账与明细账、日记账等是否相符;
(四)账簿的启用、交接是否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问题;
(二)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是否建立票据领用、收回、核销制度;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学校所属部门(单位)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将应上缴学校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关基金。
第十四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学生奖贷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支付,专款专用,其管理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各类借款、应缴款项、应付及预收款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款发生的借(贷)款利息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相应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或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